根據「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」規定,車輛只要怠速超過3分鐘沒有熄火,從101年6月1日開始就要正式開罰,而且罰金最高可以處3萬元的罰金。

相信很多車主都知道,不是故意不把車子熄火,有時候只因為在路邊等人或是車上同伴下車買個東西,感覺都是幾秒鐘的時間而已,往往都會忘了要把引擎關閉,但如果只是因為這樣被開罰,是不是有種很冤枉呢?

Jerry實際配合政策做一遍,發現訂法條的人可能是不開車的人,以台北市週末午後為例,當天下午著下雨,


車外溫度26度,


Jerry在車中等候母女上車,為了符合法條規定,將汽車熄火,也預留了呼吸的窗縫,


結果雨滴一直滴進來,把座椅都濺濕了,


實際待在車內,真的快要不能呼吸了,因為真的很「悶」,很難想像台灣夏天的時候,會是什麼樣的情形?

Jerry上網查了資料,目前有實施「怠速熄火」的國家,有日本部份縣市(琦玉縣的北本市、兵庫縣、東京都、岡山縣)、歐洲部份國家(瑞士、德國、英國、荷蘭)及美國、加拿大部份州郡,已實施的國家有個共通特點,就是「緯度高」,緯度高代表夏季氣候車內不致於溫度太高,

反觀台灣,六月份的下雨天都可達26度的溫度,很難想像真正的夏季(7~9月)車內不開冷氣溫度會飆到幾度?

為了環保救地球,Jerry雙手贊成「怠速3分鐘熄火」,甚至更贊成「紅燈熄火」,但必須考量現階段科技的進步,不是每部汽、機車都配有Stop & Start 引擎怠速啟閉系統或idling Stop怠速熄火裝置,而使用人力「強制熄火」實在是不可行,政府應朝立法汽、機車新車出廠就應加裝Stop & Start 引擎怠速啟閉系統或idling Stop怠速熄火裝置,另一方面鼓勵老舊汽、機車汰換才是正確之路。

一項法條上路,應有配套可行之措施,逐年修正及實施,而不是只將法條公告,然後就等著開罰,造成民眾及執法單位的困擾,台灣的交通法條一向是「全世界最嚴格」,執法上卻是「全世界最鬆」,造成民眾得過且過的僥倖心態,對交通一點幫助也沒有,不如制定「合宜可執行」的法條,才能真正達成民眾遵守交通的最終目的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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